黑龙江严禁签订“阴阳合同” 不得恶意压低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
近日,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,严禁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招标后签订“补充协议”(阴阳合同),恶意压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。
为强化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监管,黑龙江下发了《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》。哈尔滨、齐齐哈尔等地市认真贯彻落实,强化监理招投标管理,规范市场主体行为,控制了取费标准,提高了工程标技术含量,择优选择了监理单位,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,使工程监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。但在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的同时,也出现一些规避招标监管问题。经举报查实,有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私下签订“补充协议”(阴阳合同),以达到建设单位低价发包、监理单位低价承揽监理任务的目的,严重干扰了监理招标市场秩序,违反了《招标投标法》、《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引起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。
为此,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,必须切实加强工程监理招投标监管,凡超出国家监理取费标准,在招标前后私签“补充协议”(阴阳合同),低价承发包监理业务的,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,并对违规的建设单位、监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等处罚,维护市场秩序,提高工程监理水平。
(摘自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