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部门要求,各级市容(城管)、住房城乡建设、规划、公安交警、交通运输、国土资源、环境保护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,加强相互配合,共同推进城镇建筑施工渣土(建筑垃圾)运输及堆放管理工作。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环评时应当包括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内容,未通过环评的,不得开工建设。从事建筑施工渣土(建筑垃圾)运输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容(城管)等部门的运输经营核准。同时明确,遇重污染天气,省、市启动大气污染预警应急二级、一级响应时,禁止一切建筑施工渣土(建筑垃圾)运输活动。各地应科学规划建设建筑施工渣土(建筑垃圾)堆放场所,各省辖市不得少于3处,2014年年底前至少建成1处,县城(含县级市)不得少于1处。
安徽省强调,各地应加强横向联系沟通,积极开展联合执法,充分运用数字城市管理系统、天网工程、卫星遥感技术等信息化手段,第一时间发现、第一时间报告、第一时间处置,加强对建筑施工渣土(建筑垃圾)运输及堆放场所管理等监督和指导。
摘自 《建筑时报》